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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连载】现代中药国际化研究——1938年《食品、药品和化妆品法》

发布时间:2020-07-22 浏览次数:708

PFDA颁布的最初20年间,美国的医药产业发展有了重大的突破,销售额增长了6倍,制药企业的规模也随之扩大。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,PFDA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。因此,FDA极力主张新药品法案的颁布,1933年在当时美国总统罗斯福的支持下,经济学家福德•塔格威尔(Reford Tugwell)启动了就食品和药品法案的修订工作,由FDA的官员及农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的成员组成了修订小组,并于1933年12月7日和8日,召开了围绕这部法案的听证会,听证会上来自企业界的反对意见比较大,普遍认为这部法案对药品广告的限制过于严格,并且赋予了FDA太大的权力,剥夺了美国人民自我药疗(self-medication)的权利,针对这些反对的意见,修订小组对法案进行了修改,作了很大的妥协,但依然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反对,双方的争论一直持续了几年时间,直到1937年磺胺酏剂事件,使新法案的修订峰回路转。

磺胺具有抗菌作用,由于不溶于水,因此市场销售的多为片剂和胶囊。美国Massengil公司的首席化学家瓦特金斯(Harold Watkins)改进了口感以适于儿童服用,使用二甘醇替代乙醇,研制了新的磺胺酏剂(elixir sulfanilamide),当时的法律并没有要求药品上市前进行安全性审查,因此Massengil公司没有进行相关的动物试验,于1937年9月,将240加仑的磺胺酏剂投放市场,10月中旬,FDA就收到了来自俄克拉荷马州搭尔萨市的病例报告,很多患者在服用了Massengil公司的磺胺酏剂后发生肾功能衰竭,FDA马上展开了调查,勒令Massengil公司召回所有未销售的磺胺酏剂。在4周时间内353人服用了磺胺酏剂,造成107例死亡,其中大多为儿童,在对该产品进行了成分分析及毒理试验后,发现造成这起事件的原因是磺胺酏剂中含有二甘醇,磺胺事件成为上世纪影响最大的药害事件。

磺胺事件对美国民众的震动很大,公众普遍对医药法规的不健全表示不满,强烈要求对药品法律进行修订,从而加速了新法规的出台。数月后,美国国会终于在1938年6月通过了《食品、药品和化妆品法》(FDCA,Food, Drugs and Cosmetics Act),替代了1906年颁布的PFDA法。

新的法规对药品监管体系进行了修正。首先,为食品监管设立了新的标准,并将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纳入FDA的管辖;其次,要求新产品上市前需向FDA提供安全性的证据,即需要进行新药申请;第三,FDA拥有了检查制药企业厂房设备的权力;第四,联邦法院可以通过禁止令的方式,来控制违反该法的行为;第五,制药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披露完备的信息,药品标签上需要充分说明成分、含量、用法、警示、保质期、成瘾性等信息。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,该法案历经修改,但至今仍然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核心基础。



内容来源:《现代中药国际化研究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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